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也即是說法律賦予了贈與人在未完成贈與行為時享有任意撤銷權,但是同時規定有但書條款: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關于任意撤銷權的規定。
對于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是否能夠撤銷,現如今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也存在不同的處理方式。
不過就筆者而言,筆者認為,離婚協議中的贈與不應該被任意撤銷。原因如下:
1、離婚協議屬于有人身關系的協議,不應當引用約束平等主體權利義務的贈與相關規定。
2、夫妻離婚時約定將名下財產贈與子女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目的的贈與行為,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質的義務。
3、屬于一項諾成性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其他內容已經履行的情況下,隨意撤銷不利于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會助長不守誠信的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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