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原告:王某,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輝,四川循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文雅,四川循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四川新成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 胡XX,新疆金仕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基本案情:
王某與高某系在留學期間經人介紹后相識,后在多方催促及撮合下王某與高某于2009年5月25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15年11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高某雲。雙方婚后在家庭生活中產生矛盾,矛盾嚴重時發生爭吵和鬧,對夫妻感情造成了負面影響。
2019年下半年,王某搬離雙方共同住處,雙方于2019年10月處于分居狀態。2019年10月15日,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離婚、子女撫養以及共同財產分割等事宜。2019年12月18日,法院判決不準離婚。2020年8月,王某再次起訴至法院。要求:
1、判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
2、判令婚生子高某雲由原告撫養,被申請人每月向申請人支付高某雲的生活費4000元,教育費、醫療費以及給高某雲購買XXX公司的保險保費由申請人、被申請人各承擔一半,上述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支付至高某雲獨立生活為止,保險費用支付至保費付清時止;
3、依法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東風日產牌(車牌號:川XXXX)汽車。
辦案經過:
接受委托后,承辦律師第一時間到一次起訴法院登記生效聲明,證明二次起訴已符合法律規定的間隔時間。按照程序立案后,向法院申請了調查令,調取了相應的報警記錄、警方出警記錄,同時與原告多次溝通整理其他證據。期間,原、被告雙方也多次進行調解,均未達成一致意見。
庭審過程中被告高某辯稱:
1、不同意離婚;
2、即便離婚,婚生子應由被告撫養;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來自于被告高某的工資及獎金收入,而高某的工資卡一直由原告王某保管和支配,王某多次大額取款和轉賬,均未說明具體用途。
判決結果:
一、準予王某與高某離婚;
二、婚生子高某雲隨王某生活,從判決生效之日起高某每月28日前支付高某雲生活費1,2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由王某與高某各自承擔50%,直至高某雲獨立生活時止;婚生子高某雲名下的保單號碼為:00001165XXXX、00001165XXXX的XXXX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用,由王某與高某各自承擔50%,直至保費付清;
三、位于廣漢市西安路XXX的房屋歸高某所有;位于廣漢市西安路XXX的房屋歸王某所有;川XXXX東風日產汽車一 輛歸王某所有,王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被告高某支付車輛折價款50000元。
律師點評:
關于財產分割,在庭審中被告高某提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的來源主要是高某的工資及獎金收入,且原告王某多次大額取款及轉賬,未能說明具體用途,其目的主要是想說收入是由高某一人掙取的,原告在支配夫妻共同財產時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應少分或無權分配,這其實是一個很大的誤區。
首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根據財產的性質來確定是否要分割,不是按收入比例或者來源進行分割。
其次,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同等的支配權。高某所稱王某多次大額取款及轉賬,均未能說明用途,然這些錢的支配均發生在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時,且高某在庭審時亦承認自愿將工資卡交由王某保管,且對以上財產的支配均知情。
因此,高某以收入來源及大筆費用支出為由妄圖以此讓王某少分財產的意圖在是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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