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離婚時,除了財產分割外,子女的撫養也是離婚夫婦的爭論焦點。最高院針對日益增多的離婚案件出了判案標準,其中便詳細的規定了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和撫養費支付問題。
年齡在兩周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都是由母親撫養,但母親存在以下情況的,子女可以由父親撫養: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同時法院可以尊重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愿,如果父母雙方協商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法院可予準許。
對于兩周歲以上的孩子,父母雙方都可以向法院要求孩子的撫養權,而存在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做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離婚時,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撫養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養,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準許,但該子女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求該子女的意見;父母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至于子女的撫養費,法院可結合子女的需求,承擔撫養費一方的經濟能力與當地的經濟水平進行綜合判斷,一般按當事人月收入的20%至30%進行給付。子女人數在兩個以上的可以適當調高撫養費金額,但一般不會超過月收入的50%。撫養費應當定期支付到子女年滿18歲為止。
父母離婚肯定會對孩子的健康發展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離婚后的撫養權會歸屬于對孩子健康發展更有利的一方。另一方除了定期向孩子支付撫養費外,也可以定期來探視孩子,探視的時間、方式等都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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