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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戀人分手協議是否有效?

          發布時間:2020-10-16 15:55

          一對戀人在分手后簽訂《分手協議》,協議約定孩子歸女方撫養,公司經營收入以及車輛等財產歸男方所有。但協議簽訂后,女方卻沒有配合男方辦理相關過戶手續,導致男方無法取得相關財產。男方于是將女方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賠償他50萬元損失。

          男方在起訴中提到,女方不履行《分手協議》,雙方分割的共同財產有瑕疵,在客觀上導致了他分得的財產遠少于女方,他要求重新分割同居共同財產,或者要求女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50萬元。

          女方答辯稱,兩人當初同居時間較短,即使同居期間,男方也沒有對她取得的財產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因此兩人沒有共同財產。并且男方并未出資及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公司也沒有做相應的財務報表及資產結算,公司的利潤及債務不清晰,這些都不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男方無權處分。男方主張的50萬元的損失沒有計算標準,也沒有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定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兩處,

          一是雙方簽訂的分手協議是否有效,

          二是男方要求的50萬元賠償是否有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該分手協議符合以上三個條件,應屬于有效的協議。男方要求賠償金額是否合理需要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乾某公司的資產價值及《分手協議》的履行情況,一二審法院均支持了男方的訴訟請求。

          戀人之間簽訂的分手協議,實質上是男女對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的共同財產所做出的處理。通常只需滿足是雙方的真實意愿,同時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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