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一對戀人在分手后簽訂《分手協議》,協議約定孩子歸女方撫養,公司經營收入以及車輛等財產歸男方所有。但協議簽訂后,女方卻沒有配合男方辦理相關過戶手續,導致男方無法取得相關財產。男方于是將女方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賠償他50萬元損失。
男方在起訴中提到,女方不履行《分手協議》,雙方分割的共同財產有瑕疵,在客觀上導致了他分得的財產遠少于女方,他要求重新分割同居共同財產,或者要求女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50萬元。
女方答辯稱,兩人當初同居時間較短,即使同居期間,男方也沒有對她取得的財產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因此兩人沒有共同財產。并且男方并未出資及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公司也沒有做相應的財務報表及資產結算,公司的利潤及債務不清晰,這些都不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男方無權處分。男方主張的50萬元的損失沒有計算標準,也沒有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定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兩處,
一是雙方簽訂的分手協議是否有效,
二是男方要求的50萬元賠償是否有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該分手協議符合以上三個條件,應屬于有效的協議。男方要求賠償金額是否合理需要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乾某公司的資產價值及《分手協議》的履行情況,一二審法院均支持了男方的訴訟請求。
戀人之間簽訂的分手協議,實質上是男女對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的共同財產所做出的處理。通常只需滿足是雙方的真實意愿,同時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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