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碧酵麢嗟闹黧w可以明確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筆者認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包括了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養父或養母。另外,根據《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
因此,對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非婚生父母也當然享有探望權,但子女已被他人收養的除外。對于繼父母離婚后,繼父母對于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權有待確定?!痘橐龇ā返?7條的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相關規定?!睋?,筆者認為對繼子女進行了撫養教育的繼父或繼母才享有探望權。
另外,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
在我國家庭中,子女出生后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代為撫養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共同撫養子女的情況多見。父母離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并沒有因此解除,雙方間的感情仍然存在,這種感情有時甚至深于子女與父母的感情。
并且,《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因此,筆者認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應享有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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