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基本案情:
范某與汪某于2017年建立戀愛關系。為表達自己的誠意,熱戀中的范某以汪某的名義支付定金10萬元訂購了一臺車,準備作為禮物送給汪某。而范某將“交款單”及《訂車合同》送給汪某時,汪某則提議將購車款拿來償還自己一處房產的按揭貸款。熱戀中的范某同意汪某的建議,并將購車款45萬元通過銀行轉賬給汪某,在轉賬用途里備注說明“借款”。
后二因感情不和分手,范某要求汪某返還45萬元,汪某則認為這筆款項是范某贈予她的,不愿退回。于是范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汪某歸還借款45萬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經過審理,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范某向汪某轉款事實確定,汪某作為收款方亦有責任提交證據證明該款項非借款而為他用。”
律師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本案中,因此本案中,原告僅依據轉賬憑證,在汪某否認借款存在德爾情況下,無法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所以敗訴。
日常生活中,各位讀者在出借大額借款時除了保留轉賬憑證、付款憑證等,最好和債務人訂立書面的借款合同或者寫個借條。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