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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戀愛時借款給女方還房貸,分手后無法要回

          發布時間:2020-06-30 09:52

          基本案情:

          范某與汪某于2017年建立戀愛關系。為表達自己的誠意,熱戀中的范某以汪某的名義支付定金10萬元訂購了一臺車,準備作為禮物送給汪某。而范某將交款單及《訂車合同》送給汪某時,汪某則提議將購車款拿來償還自己一處房產的按揭貸款。熱戀中的范某同意汪某的建議,并將購車款45萬元通過銀行轉賬給汪某,在轉賬用途里備注說明借款。

          后二因感情不和分手,范某要求汪某返還45萬元,汪某則認為這筆款項是范某贈予她的,不愿退回。于是范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汪某歸還借款45萬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經過審理,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范某向汪某轉款事實確定,汪某作為收款方亦有責任提交證據證明該款項非借款而為他用。

          律師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本案中,因此本案中,原告僅依據轉賬憑證,在汪某否認借款存在德爾情況下,無法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所以敗訴。

          日常生活中,各位讀者在出借大額借款時除了保留轉賬憑證、付款憑證等,最好和債務人訂立書面的借款合同或者寫個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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