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霍某與前夫離婚已經五年有余,最近卻被告上了法院,且告她的人所持欠條上并沒有霍某的名字,更甚的是法院還支持了對方的主張,這究竟是為什么?為何離婚多年還要與前夫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呢?
基本案情:
李某與霍某原是夫妻關系,婚姻期間,二人一起做生意,多次向周某購買貨物。長期生意往來,難免賒欠周某的貨款。后李某與霍某因感情不和離婚,離婚時協議約定共同擁有的廠房歸李某所有。
周某多次李某討要欠款均未果,只拿到李某簽字的幾張欠條。轉而向霍某追討欠款也未果,因此周某只好委托律師向法院起訴,要求二人共同還款。
案件審理中,周某在律師的幫助下,搜集并向法院提供了大量證據,包括霍某曾多次通過銀行卡支付貨款的交易記錄,還對李某、霍某二人在離婚協議中對共同經營廠房的權屬約定進行了舉證。
法院裁判:
經過審理,法院認定該債務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判決霍某與李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律師指出:
夫妻共同債務,會不會因為協議離婚就免責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該案中,債權人通過舉證,能夠證明李某所欠貨款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共同生產經營形成的,故法院判決李某、霍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律師意見:
在市場交易過程中,要注重細節并及時留存有關證據和注意交易風險。對于部分需催討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來說,最好像本案中的周某一樣,及時保留日常生產經營、交易活動中的證據材料,在糾紛發生之后委托律師幫助調查取證并積極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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