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put id="knlnu"></input>
<em id="knlnu"><span id="knlnu"></span></em>
<sub id="knlnu"></sub>
<sub id="knlnu"></sub>

    <form id="knlnu"></form>

      <sub id="knlnu"></sub>

      <form id="knlnu"><span id="knlnu"><track id="knlnu"></track></span></form>

          <sub id="knlnu"></sub>

          循定律所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歸誰?

          發布時間:2020-04-26 09:42

          基本案情:

          甲經介紹嫁給鄰村的乙,乙婚前種有果園,婚后,甲乙雙方共同經營管理果園獲得收入,以維持生活,后雙方感情不和想要離婚,在分割夫妻財產的時候對果園結的果子的歸屬發生了爭執。

          律師指出:

          婚姻法解釋(三)補充規定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婚前個人財產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不會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內。

          通常認為,孳息是指因物或權利而生的收益。孳息可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兩種。依照物的自然性質而產生的收益稱為天然孳息,又稱自然孳息,如雞下的蛋,動物產的仔,植物結出的果實、羊毛等都屬于天然孳息。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的收益稱之為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股票紅利、未經共同經營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 

          該案列中,果園的果樹屬于乙的婚前財產,而果樹結的果子屬于天然孳息。按照法律的規定,果樹結的果子應當歸乙方個人所有。然而這樣劃分真的公平嗎?

          筆者認為:孳息的歸屬判定不僅要依法律規定,還要考慮法律的基本原則。甲乙結婚后,和乙共同經營管理果園。果子的結出,是甲乙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不能單純的將此處的果子算作乙的個人財產,即使判歸乙方個人所有,乙也應當對甲進行補償,這樣才符合公平原則。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

          国产成人精品电影在线观看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