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基本案情:
甲經介紹嫁給鄰村的乙,乙婚前種有果園,婚后,甲乙雙方共同經營管理果園獲得收入,以維持生活,后雙方感情不和想要離婚,在分割夫妻財產的時候對果園結的果子的歸屬發生了爭執。
律師指出:
婚姻法解釋(三)補充規定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婚前個人財產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不會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內。
通常認為,孳息是指因物或權利而生的收益。孳息可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兩種。依照物的自然性質而產生的收益稱為天然孳息,又稱自然孳息,如雞下的蛋,動物產的仔,植物結出的果實、羊毛等都屬于天然孳息。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的收益稱之為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股票紅利、未經共同經營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
該案列中,果園的果樹屬于乙的婚前財產,而果樹結的果子屬于天然孳息。按照法律的規定,果樹結的果子應當歸乙方個人所有。然而這樣劃分真的公平嗎?
筆者認為:孳息的歸屬判定不僅要依法律規定,還要考慮法律的基本原則。甲乙結婚后,和乙共同經營管理果園。果子的結出,是甲乙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不能單純的將此處的果子算作乙的個人財產,即使判歸乙方個人所有,乙也應當對甲進行補償,這樣才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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