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基本案情:
侯某一家有兄弟四人,侯某排行老四,老一輩早已離世。老大去年去世,沒有配偶,也沒有子女,留下一套房子和一些財物,生前也未留任何遺囑。老二因病3年前去世了,有一對成年的子女。老三也在世?,F在老大的房產一直被老二的孩子居住著,不愿意讓出來。那么,對于老大留下的遺產應如何繼承呢?侯某和老三有權要求老二家孩子把房子空出來嗎?
律師指出: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去世前沒有留下遺囑的,其遺產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繼承,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則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后,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本案中,老大去世前沒有留遺囑,其遺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繼承。老大作為被繼承人,既沒有配偶也沒有子女,父母也不在世了,所以只能按第二順序的兄弟姐妹來繼承。由于老二已于3年前死亡,死亡時間早于老大,本案遺產繼承人只能是尚在世的老三及侯某。老二、老三及侯某的子女對于老大的遺產均沒有繼承權。所以侯某和老三都可以請求繼承大哥的遺產,有權利要求老二的子女交還房屋。
侯某可以選擇與老二子女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繼承該老大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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