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基本案情:
馮某與周某于1995年3月登記結婚,1998年8月生下兒子馮某某。2007年7月,馮某與周某辦理離婚登記,兩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馮某某歸周某撫養,馮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500元至馮某某滿18周歲。
2017年9月,馮某某考上大學;周某找到馮某,要求其繼續支付撫養費。但馮某則認為,離婚協議已明確約定其撫養費支付至馮某某滿18周歲;現馮某某已滿19周歲,是成年人,故馮某已沒有繼續支付撫養費義務,因而拒付。
2018年10月,馮某某以自己是在校大學生、尚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父親馮某承擔自己的生活費及學費的一半。那么馮某有還義務繼續支付撫養費嗎?
律師指出:
在夫妻雙方離婚后,當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又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條的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已成年的大學生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本案中,馮某某雖然仍在大學就讀,但其已成年且經具備了勞動能力,完全可以通過兼職工作掙得收入,解決自己的教育和生活費用。因此,馮某某要求馮某支付撫養費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據。
子女就讀大學時,如果已經年滿18周歲,即使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父母可以不再繼續支付撫養費。但是,存在以下兩種特殊情況:
(1)子女已滿18周歲,但并未上大學,而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這種情況下,雖然子女已滿18周歲,但父母仍然應當支付孩子撫養費,直至其高中畢業為止。
(2)子女上大學時尚未年滿18周歲的,父母也需要支付撫養費至孩子滿18周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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