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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時怎么辦?

          發布時間:2020-03-12 09:17

          基本案情

          1998年,李某與郭某順登記結婚?;楹笠怨稠樀拿x購買了建筑面積為45.08㎡的306室房屋,并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

          2004年1月,李某和郭某順共同簽訂了人工授精協議書,對李某實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懷孕。

          2004年郭某順患癌癥病故,生前立下自書遺囑,聲明不要這個孩子,并將306室房屋贈與其父母郭某和、童某。后李某產下一子,取名郭某陽。

          李某無業,每月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另有不固定的打工收入,并持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存款18705.4元。郭某和、童某某居住在同一個住宅小區的305室,均有退休工資。

          2006年3月,經評估,涉案306室房產價值為19.3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涉案306室房屋歸李某所有;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給付郭某陽33442.4元,該款由郭某陽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給付郭某和33442.4元、給付童某41942.4元。

          律師指出

          被繼承人郭某順死亡后,繼承開始。鑒于郭某順留有遺囑,本應按照遺囑繼承辦理。但登記在被繼承人郭某順名下的306室房屋,是郭某順與李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郭某順死亡后,該房屋的一半應歸李某所有,另一半才能作為郭某順的遺產。郭某順在遺囑中,將306室全部房產處分歸其父母,侵害了李某的財產權,遺囑的這部分應屬無效。

          此外,《繼承法》第19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28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倍稠樤诹⑦z囑時,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兒而沒有在遺囑中為胎兒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

          綜上,在扣除應當歸李某所有的財產和應當為胎兒保留的繼承份額之后,郭某順遺產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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