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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訴訟離婚不得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發布時間:2019-12-16 09:58

          夫妻任何一方有權提起離婚訴訟,但考慮到特殊群體的特殊權益,我國《婚姻法》對提出離婚作了一些針對性的限制規定。

          現行法律關于限制提起離婚訴訟的情形主要分為以下三種:

          1、男方限制提起離婚訴訟的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這是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出發,推遲男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時間。

          上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如女方出現婚后主動與婚外男性發生性關系或者在發生前述三種情形時,女方對男方的身體、生命有嚴重威脅,或者女方對嬰兒有遺棄、虐待行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離婚的訴請,則不受三種情形規定限制。

          2、夫妻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軍人配偶提起離婚的情形,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對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不論男女),需經原告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并出具證明,否則不得提出離婚,也是對婚姻關系另一方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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