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基本案情:
詹某和于某原系夫妻關系,其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生育女兒小詹,現已成年并參加工作。2018年4月,詹某和于某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現有位于某小區三層小樓一幢,暫由詹某居住,房屋所有權歸小詹一人。2018年9月,詹某再婚,與再婚妻子劉某、繼女小劉共同居住于上述房屋中,同年12月底,詹某與繼女小劉簽訂贈與合同,合同約定詹某將上述房屋無償贈與繼女小劉。
判決結果:
詹某不能隨意變更離婚協議中對女兒小詹的房屋贈與,不能將房屋再贈與繼女小劉。
理由:
第一,《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即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方案,在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時,不能夠撤銷或變更。
第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彪x婚協議中約定房屋贈與給子女屬于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在房屋辦理過戶登記前也不可以撤銷贈與。
第三,男女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屬于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內容,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后雙方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已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若然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并不等同于公證,但是若允許當事人離婚后再行使任意撤銷權,不但有違誠信,更有損國家機關的公信力。
律師提醒:
不僅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贈與不可隨意撤銷或變更,離婚協議中的其他財產分割方案也不可能隨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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