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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夫妻一方婚前購房,婚后出租的租金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發布時間:2019-11-12 09:37

          基本案情:

          龍某和陽某在2014年登記結婚,婚前陽某購買了一套價值66萬余元的房子,其中貸款20萬元,并從2015年1月起每月歸還房貸。同年4月,夫妻倆將房子出租給別人,每月收到的租金用于償還貸款,至。三年多過去了,夫妻二人因生活矛盾產生隔閡并分居。2017年5月,龍某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對房屋婚后共同還貸及相應增值部分予以分割。雙方一致認可房屋目前市值為110萬元,從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房屋共還本金和利息9萬余元。

          法院判決:

          認定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間的還貸應當屬于夫妻共同還貸,陽某給付龍某婚后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的分割款7萬余元。

          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性收益一般包含孳息、投資性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三類,房屋租金的收益與房屋本身的狀況緊密相連,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勞務維護房屋狀態,屬于投資性經營收益,而并非孳息和自然增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陽某與龍某將出租房租的租金用于還貸,房屋的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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