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基本案情:
龍某和陽某在2014年登記結婚,婚前陽某購買了一套價值66萬余元的房子,其中貸款20萬元,并從2015年1月起每月歸還房貸。同年4月,夫妻倆將房子出租給別人,每月收到的租金用于償還貸款,至。三年多過去了,夫妻二人因生活矛盾產生隔閡并分居。2017年5月,龍某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對房屋婚后共同還貸及相應增值部分予以分割。雙方一致認可房屋目前市值為110萬元,從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房屋共還本金和利息9萬余元。
法院判決:
認定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間的還貸應當屬于夫妻共同還貸,陽某給付龍某婚后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的分割款7萬余元。
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性收益一般包含孳息、投資性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三類,房屋租金的收益與房屋本身的狀況緊密相連,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勞務維護房屋狀態,屬于投資性經營收益,而并非孳息和自然增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陽某與龍某將出租房租的租金用于還貸,房屋的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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