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陳某甲與羅某在民政部門簽訂《離婚協議書》并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將其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歸雙方婚生子陳某乙所有,因當時陳某乙未成年,一直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后陳某甲于2014年3月18日與白某登記結婚,后陳某于2018年12月27日死亡。因房屋所有權問題,陳某乙將繼母白某、母親羅某、爺爺陳某丙、奶奶鄭某一同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
被告白某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在離婚協議中羅某同意將其與陳某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約定由其子陳某乙所有,但羅某的認可只能代表本人的份額,而不能代表陳某甲的份額,陳某甲在爭議房屋的權屬應當作為陳某甲的遺產進行分割。被告羅某、陳某丙、鄭某辯稱,同意原告訴訟請求,認可房屋屬于原告陳某乙所有。
法院裁判:
經審理,法院依法判決房屋歸原告陳某乙所有。
律師指出:
首先,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陳某甲與羅某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時,雙方自愿將共同所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該協議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其次,離婚協議中將財產贈與子女的約定,該約定的生效前提是父母婚姻關系的解除。該約定可以視為一種附條件的合同。而解除婚姻關系這個條件是人身解除關系,一旦成就就無法反悔,為此父母在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都協議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婚姻關系,一旦離婚,則其他條件就無推翻的可能。
為此,根據離婚時協議,本案爭議的房屋應歸原告陳某乙所有,而不屬于陳某甲的遺產。關于陳某乙訴請確認爭議房屋歸陳某乙所有是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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