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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情人索要分手費構成敲詐勒索嗎

          發布時間:2019-10-16 10:52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發生婚外情,后二人分手,情人因此索要“分手費”、“青春損失費”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以與被害人楊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為由,采取糾纏、騷擾楊某及其家人,以及威脅楊某家人人身安全等方式,向楊某索要人民幣100萬元,后收取楊某給付的人民幣70萬元。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嚴重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繼而勒索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剝奪其政治權利二年;責令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楊某退賠人民幣七十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因此,行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才能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所謂威脅和要挾,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的強制,使被害人在心理上產生恐懼和壓力。威脅和要挾的行為方式多樣,如以將要實施暴力行為相威脅,以披露被害人隱私相威脅等等。其形式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既可以是書面方式,也可以是口頭方式或者通過第三人轉達。

          但如果只是單純地索要分手費,不包括恐嚇和威脅的手段,也不會構成敲詐勒索罪,如分手后每天發短信催促對方支付分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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