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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約定不支付撫養費一方的違約金是否可行

          發布時間:2019-10-16 10:48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之一:博小某訴博某撫養費案。

          基本案情: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劉某與被告博某原為夫妻,2011年1月26日,二人生育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2011年4月26日,二人協議離婚。2011年6月8日,二人復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簽訂夫妻分居協議,約定二人分居期間原告由劉某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于每月12日之前支付,若博某逾期未轉賬的,則賠償違約金30000元/次。2012年6月至10月,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1500元,2012年11月開始不再給付。2014年5月28日,劉某與博某經法院判決離婚,判決后博小某隨劉某生活,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1900元,至博小某18周歲止。后博小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支付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間的撫養費,并依約支付違約金。

          夫妻雙方能否約定不支付孩子撫養費的一方承擔違約金?

          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撫養費的部分或者全部,雙方可協議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的給付是基于為人父母的法定義務,而并非基于父母雙方的協議,該協議可以且只能約定撫養費的數額和期限的長短,且該法定義務不能因父母雙方的協議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義務的履行只能依據法律法規的約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間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予以約束。并且,撫養費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護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其本質是對未成年人的保障。

          因此,撫養人不應以違約金的形式從子女的撫養費中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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