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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簽訂了贍養協議就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嗎?

          發布時間:2019-03-08 16:39
          作者:沈輝律師

          — 基本案情 — 

          張某與其丈夫郭某有三個子女:長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兒郭丙。1985年,郭某與郭甲、郭乙簽訂了分家協議,就贍養問題做出約定:

          1. 郭甲扶養母親,郭乙扶養父親。

          2. 父母60歲前,哥倆每人每月給零花錢5元,60歲后每人每月給10元。

          郭某于2010年去世并由郭乙安葬,后張某獨自生活。2014年,張某將三名子女訴至法院,要求隨郭乙生活,郭甲給付贍養費1000元,其他二子女分別給付贍養費500元。醫藥費由三子女共同承擔。 

          法庭審理過程中,郭甲稱自己一直贍養母親并承擔過高贍養費;郭乙稱自己已按照分家協議贍養并安葬了父親,無法接受再與長子郭甲承擔同樣的責任;郭丙稱自己并未在贍養協議里載明有責任。 

          — 判決結果 — 

          判決張某隨郭乙生活,郭甲每月給付贍養費300元,郭甲承擔張某醫藥費的二分之一,郭乙、郭丙各負擔醫藥費的四分之一。 

          — 律師指出 —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當父母需要贍養時,其子女均有贍養的義務。 

          一般地,若父母不反對,法律允許簽訂贍養協議分工贍養父母。但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如某位子女明顯沒有能力贍養好父或母,或父或母提出贍養要求的,其他子女就無法免除贍養義務。本案中,張某、郭甲和郭乙雖然于1985年簽訂了分家協議,兩人也按照分家協議履行著各自的義務,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郭乙、郭丙對母親的贍養義務。

          現實中,尤其是農村地區,女兒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常常被人為地免除。但從法律上講,子女對父母均有贍養義務,女兒不論出嫁與否都有義務贍養父母,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贍養協議中約定免除郭乙、郭丙對母親的法定贍養義務,應屬無效約定。故對張某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贍養義務的訴訟請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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