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 基本案情 —
張某與其丈夫郭某有三個子女:長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兒郭丙。1985年,郭某與郭甲、郭乙簽訂了分家協議,就贍養問題做出約定:
1. 郭甲扶養母親,郭乙扶養父親。
2. 父母60歲前,哥倆每人每月給零花錢5元,60歲后每人每月給10元。
郭某于2010年去世并由郭乙安葬,后張某獨自生活。2014年,張某將三名子女訴至法院,要求隨郭乙生活,郭甲給付贍養費1000元,其他二子女分別給付贍養費500元。醫藥費由三子女共同承擔。
法庭審理過程中,郭甲稱自己一直贍養母親并承擔過高贍養費;郭乙稱自己已按照分家協議贍養并安葬了父親,無法接受再與長子郭甲承擔同樣的責任;郭丙稱自己并未在贍養協議里載明有責任。
— 判決結果 —
判決張某隨郭乙生活,郭甲每月給付贍養費300元,郭甲承擔張某醫藥費的二分之一,郭乙、郭丙各負擔醫藥費的四分之一。
— 律師指出 —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當父母需要贍養時,其子女均有贍養的義務。
一般地,若父母不反對,法律允許簽訂贍養協議分工贍養父母。但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如某位子女明顯沒有能力贍養好父或母,或父或母提出贍養要求的,其他子女就無法免除贍養義務。本案中,張某、郭甲和郭乙雖然于1985年簽訂了分家協議,兩人也按照分家協議履行著各自的義務,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郭乙、郭丙對母親的贍養義務。
現實中,尤其是農村地區,女兒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常常被人為地免除。但從法律上講,子女對父母均有贍養義務,女兒不論出嫁與否都有義務贍養父母,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贍養協議中約定免除郭乙、郭丙對母親的法定贍養義務,應屬無效約定。故對張某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贍養義務的訴訟請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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