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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離婚取證不可取的手段

          發布時間:2019-01-15 14:30

          外遇確屬一種過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財產分割時應照顧無過錯方,但此類過錯對于夫妻財產侵害的影響并不大。理由是:

          (1)外遇并不是婚姻法所規定的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要件之一,過錯程度小,在法律上便給予了改過的機會;

          (2)由于客觀原因,能夠取得的證明外遇的證據會非常有限,不外是一次或幾次外遇,證據所組成的情節相對輕微。

          為此,除非雙方當事人曾對外遇的懲罰作出過特別的書面約定,從訴訟角度考慮,專門就外遇取證,本身就不是很有必要。

          至于通過私人偵探或調查公司收集外遇的證據,則更有待商榷。因為調查公司注冊的經營范圍大多是商務信息調查,在婚姻糾紛中的調查權非常有限,更何況經過正規的法律培訓的調查人員更是少之又少。若在取證過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隱私權及其他權利的,則常會因取證手段違法導致證據不被法院采信。

          在離婚過錯證據的搜集中,捉奸在床的想法是與中國人傳統的思想認識和價值觀念分不開的。但實際上,捉奸在床除了激化雙方的矛盾之外,在訴訟中的意義并不大。法官很難憑一兩次的捉奸在床而責令過錯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因為這并不符合婚姻法意義上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責任構成要件。

          捉奸在床唯一的意義是,由于這一行為引發的夫妻沖突或受害方與第三者的激烈沖突,法院可能依此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這一行為,無疑使夫妻感情修復陷于不可能。

          另外,若是在他人住處或是賓館實施捉奸行為,往往會因取證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采信。白白浪費精力不說,還增添了自己的煩惱。

          引誘犯錯是某些“離婚公司”的慣用伎倆。在接受一方的離婚策劃委托后,在找不到對方過錯的情況下,便導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采取偷拍偷錄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給委托人應付了事。還有的,則故意征募一些社會青年,跟蹤到對方的行蹤后,在某一路段假扮熟人與對方打招呼、擁抱,拍得這樣的境頭來騙取委托人錢財。

          引誘犯錯是對當事人人格損害最為嚴重的一種取證方式,其根本沒有效力性不說,對當事人雙方的情感傷害都大。委托方無法辨別情況的真假,只能認定對方有外遇的發生;對“過錯方”而言,此種莫須有的罪名亦讓自己傷心之極。和解的目的達不到不說,徒然使雙方的矛盾激化,對于后期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都會帶來極大的阻礙。

          一般以上這三種情況是離婚取證手段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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