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一、婚姻法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边@是對離婚后子女撫養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再次明確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述兩條規定的相結合,更為有利的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至于子女撫養費數額的確定,則是以滿足子女生活和教育需要為出發點,結合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而教育費是撫養費中的重點,《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規定教育費及明確教育費的范圍。
二、《教育法》對教育費的相關規定
1.《教育法》沒有規定教育費是什么,因此,有法官提出找到教育費的法律規定,應當是從《教育法》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制度。由此,該法條規定的教育制度應當都屬于教育的范疇。第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由此分析,那么離婚后,不論是否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都有義務使子女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2.《教育法》第五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的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根據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依法足額征收教育費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逐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
三、關于教育費用的支付
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明確了子女撫養費數額的確定和給付期限,便不再贅述。在第十二條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睆倪@一司法解釋可看出,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也是父母給付撫育費的范疇,因此,教育費應是包括九年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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