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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如何收養棄嬰

          發布時間:2019-01-11 14:20

          辦理棄嬰收養登記的程序:

          一、辦理棄嬰收養登記,收養申請人需要提供下列證明及材料:

          1、收養人申請書。

          內容必須包括收養人年齡、何時結婚、何原因無子女、嬰兒性別、出生時間、收養人身體狀況如何;家庭經濟狀況如何;有無撫養教育小孩能力;收養目的;收養后視親生兒女對待,不虐待、不遺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等保證,特此證明材料全部完善后,由社會事務科審查材料合格后在申請書上蓋章。

          2、村委會或居委會(單位)出證。

          內容:收養人年齡、婚姻狀況、家庭成員、身體狀況、經濟狀況、有無撫養能力、嬰兒性別,是否同意收養人收養。此證明必須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

          3、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收養人未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鄉鎮計生部門出具的育齡婦女生育證明。

          5、公安機關出證:

          何日何鄉鎮、村、組何同志報案,何年何月何日何時在何地發現棄嬰及嬰兒性別、何時出生(如無記載的視生長情況寫約多少天),用何物裝或包,上穿何色外衣,下穿何色褲,頭戴何色帽,是否查實立案。

          6、收養人戶口薄、身份證、結婚證。

          辦理收養登記必須按要求內容如實提供以上證明材料,并必須用鋼筆書寫。

          二、公告。

          收養人符合收養條件的,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登記機關審查后,在登記前應在縣級以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無人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登記機關才能辦理登記手續。

          三、辦理登記手續。

          收養人夫妻雙方和被收養人登報滿60天后,必須同時到縣民政局辦理登記手續。

          四、收養登記費。

          收養登記費二百伍拾元,登報費由收養人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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