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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被收養人的條件

          發布時間:2019-01-10 10:20

          如何收養孩子?在我國,想要合法的收養孩子,需要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都符合一定條件,并且經過相關的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等手續后,收養關系才能成功成立。這篇文章就告訴大家被收養人的條件。

          《收養法》第4條規定,被收養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應是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法律確定被收養人年齡的上限,是為了穩定所建立的收養關系。我國《民法通則》以18周歲作為劃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限;以10周歲作為劃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限。不滿14周歲的兒童,本身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需要他人的撫育,也容易與收養人建立親密的父母子女感情,所以,被收養人首先必須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2、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撫養。

          被收養人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撫養,才需要他人收養。這些人包括:

          ①喪失父母的孤兒。《收養法》(修正案)所稱的孤兒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作為被收養人的棄嬰和兒童,是指依法經公安機關查找后確認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被遺棄的嬰兒和兒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生父母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經濟上、身體上、精神上無力撫養子女的,這些子女才能成為被收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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