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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繼承權的放棄

          發布時間:2018-12-18 10:51

          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當然是可以放棄的,那么如何才能放棄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也就是說,作為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和方式都必須符合法律要求:時間必須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開始,直至遺產分割處理完成之前,繼承人均可以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須以他人可知曉的方式作出。當該繼承人沒有作出意思表示時,法律推定該繼承人接受繼承。

          除了繼承人外,還可能存在受遺贈人。對于受遺贈人而言,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梢?,法律針對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沉默分別作了完全相反的推定。所以如果想要接受遺贈,就一定要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表示接受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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