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當然是可以放棄的,那么如何才能放棄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也就是說,作為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和方式都必須符合法律要求:時間必須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開始,直至遺產分割處理完成之前,繼承人均可以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須以他人可知曉的方式作出。當該繼承人沒有作出意思表示時,法律推定該繼承人接受繼承。
除了繼承人外,還可能存在受遺贈人。對于受遺贈人而言,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梢?,法律針對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沉默分別作了完全相反的推定。所以如果想要接受遺贈,就一定要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表示接受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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