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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夫妻離婚子女由誰撫養

          發布時間:2018-12-14 11:17

          夫妻離婚時,子女是由男方撫養還是由女方撫養呢?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做如下解答:

          第一,二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問題。一般由女方撫養,特殊情況由男方 撫養。

          一般情況: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特殊情況: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第二、二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問題。雙方均可要求撫養,但有優先撫養情況。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三,十周歲以上子女的撫養問題。主要由子女定奪。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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