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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遺贈和遺囑繼承的區別

          發布時間:2018-12-19 11:10

          遺囑繼承和遺贈作為立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方式,有其類似的地方,如二者都是立遺囑人以遺囑處分遺產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都會導致遺產的轉移,都須具備遺囑的有效條件才能生效等,但兩者又有著顯著的區別,這種區別具體表現在:

          (一)接受權利的主體范圍不同
          在遺贈中,接受遺贈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在遺囑繼承中,接受遺囑繼承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
          (二)表示接受、放棄權利的法律規定不同
          《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在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三)是否承擔清償死者的義務不同
          受遺贈人只享受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不承擔清償死者債務的義務。如遺贈人生前負有債務的,應先用遺產清償債務,剩余的遺產再執行遺贈,但受遺贈人本身不負有清償的義務;
          遺囑繼承人既有依遺囑繼承遺產的權利,又承擔在遺產繼承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四)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無權直接參與遺產分配,而只能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處取得遺產;遺囑繼承人有權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以實現其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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