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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婚前財產增值離婚時如何分割

          發布時間:2018-12-17 10:57

          1、房產婚前婚后的區分。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收入,生產經營收入,繼承或受贈所得等其他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財產取得有相反的書面約定的從其約定。最高法院在對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還明確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并不因夫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個人財產。


          2、我國民法規定,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代理委托事務的后果承擔責任。受托人代理委托事務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其權利義務取決于委托協議。訴訟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杜先生若主張其妹妹是有償代其進行炒股,他應承擔舉證責任,若不能提供有效證據,只能推定其委托行為是無償的,其妹妹不能參與利益分配。在假定委托是有償的情況下,對股票按市值價格進行計算,扣除其妹妹的代理費后,雙方按市值分割,若購買的是暫時不能流通的股票,可以按股份數量進行分割。由于購買股票是一種投資行為,若無明確書面約定是一方單獨行為,則對其投資產生的債務,也應由雙方進行分擔。


          3、婚后共同財產分割應遵循現實價值分配原則。

          對財產的分割,以不損害其原有價值的方法,有利于生產、便利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對可分的財產按數量進行分割,如糧食、現金。對不可分的財產或分割后會損害其價值的,如一臺電視機、一臺電冰箱,則綜合財產現價值,按價值分割。對價值有異議的,雙方可以競買,都不愿意要的可以變賣,分割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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