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案情介紹】
原、被告于2009年12月份經他人介紹相識,于2010年12月26日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年××月××日在大悟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女兒朱某2。原告起訴認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生活環境和習慣差異較大,被告有嚴重的大男子主義,性格孤僻,對原告經常惡言惡語。婚后一直爭吵不斷,經常動手打原告,被告還誣陷原告與別的男性有不正當關系,被告為此多次提出離婚。因此,被告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女兒朱某2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承擔必要的撫養費。被告朱某1沒有答辯,沒有向法庭提交證據,亦未到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
【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謝某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1. 原、被告經人介紹結婚,婚姻基礎尚可,婚后共同生活多年,雖出現家庭矛盾,但并不是矛盾不可調和。
2. 原告起訴離婚,沒有向法庭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證據。
3. 原、被告正確對待婚姻家庭,互諒互讓,團結一心,改善夫妻感情,求大同、存小異,是有和好可能的。法院為挽救其家庭,維護家庭乃至社會的穩定,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補充】
1.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3.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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