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案情簡介】
魏女士已經和丈夫林先生打了一場離婚官司,丈夫林先生不同意離婚,最后法院認為雙方還未達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地步,所以判決不準離婚。但在魏女士接到判決書后,林先生開始毆打魏女士,讓其徹底失望。林先生依然不同意離婚,因為他從別人口中得知,法律判決不準離婚的,必須是在六個月之后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這讓魏女士很是苦惱,那么像魏女士這種情況,是否必須到六個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訴離婚呢?
【律師解說】
在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后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從此規定可以看出,只要有新情況、新理由,便可以在6個月之內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那么到底什么才是新情況、新理由呢?依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就是新情況、新理由:
?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 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林先生對魏女士實施家庭暴力,魏女士完全可以在六個月之內,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離婚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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