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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孩子撫養權的變更

          發布時間:2018-10-26 09:04

          【案情】

          2002年3月19日,原告與被告系夫妻關系。2002年12月7日生育女兒李某甲,2003年9月29日生育兒子李某乙(已滿十一周歲)。2011年1月12日,法院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婚生女兒李某甲由原告自行撫養,兒子李某乙由被告自行撫養。離婚后,婚生兒子李某乙一直隨原告生活,由原告照顧,而被告常年在外打工,也沒有關心過問孩子的情況,沒有盡到撫養孩子的義務。為了讓孩子有一個健康、穩定的生活環境,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將原、被告婚生兒子李某乙的撫養權變更由原告撫養。

          【法院觀點】

          原、被告離婚后,李某乙現已年滿十一周歲,具有一定的識別能力,其要求與原告一起生活,同時原告有固定的收入,具有撫養孩子的能力,而被告長期外出務工,無法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為此,從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考慮,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原告請求變更兒子李某乙的撫養權,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補充】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情況可以申請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 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 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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