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案情】
章先生與妻子是通過介紹相識的,在短暫接觸之后,兩人便領證結婚,章先生認為,他與妻子婚前并無深厚的感情基礎,也并無透徹了解彼此。在他看來,這也是兩人今日婚姻生活不幸福的根本原因。兩人結婚僅月余,章先生的妻子便懷孕了。由于身體原因,章先生的妻子在懷孕時反應強烈,脾氣也變得十分暴躁。在時而爆發的爭吵中,兩人的矛盾日益積累下來。去年冬天,章先生的妻子為他生下了一個兒子,但孩子的降生卻沒能緩和兩人的關系,反而因為經濟負擔的進一步加重,使兩人的相處變得更為困難。章先生第一次向妻子提出了離婚,并要求自己撫養孩子,卻遭到了妻子的拒絕與痛罵。現在,兩人的孩子僅8個月大,章先生能否去法院起訴離婚,孩子又能否判給自己撫養?
【律師分析】
根據章先生描述的情況,孩子尚不滿一周歲,他不得起訴離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章先生夫妻之間,妻子一方可以提出離婚。但即便法院準予雙方離婚,方先生也很難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因為《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一般情況來說,在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都會判隨母親生活,男方可享有探視權,并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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