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案情】
2008年農歷11月份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均同意交往下去,在交往過程中,原、被告經常打電話聯系對方,婚前原、被告曾一起去縣城趕集,相互購買衣物。2008年農歷12月24日原、被告按照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典禮,并于××××年××月××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的登記手續?;楹笤?、被告的感情一般,婚后被告在外地打工,原告在家操持家務,不在一起時原、被告經常通過電話來聯系感情。2009年9月11日,原、被告兒子李某乙出生,在孩子出生后被告能夠在原告身邊照顧。2014年9月份原、被告之間發生爭吵后開始分居生活,婚生子李某乙現隨被告一起生活。分居生活后,原告在其娘家居住,經被告多次去叫至今未回。2015年4月3日原告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李某甲表示不同意離婚。
【法院觀點】
駁回原告張某要求與被告李某甲離婚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1、原、被告雖然相識時間較短,但是雙方在較短時間內交往,有了深刻了解后才辦的結婚典禮,并且登記結婚的??梢娫?、被告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礎的。
2、2014年9月原、被告因為吵架開始分居,分居時間不足兩年。
3、在庭審中,被告表示愿意和原告和好,不愿意離婚,可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4、訴訟中,原告張某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依據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否則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律師補充】
1、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的時候,應當先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準予離婚。
2、如果夫妻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提出離婚,經過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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