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小彭和小李婚后不久,由于小彭的工作需要經常在外出差,出差的時間也是少則幾天,多則幾個月,甚至半年,弄得兩個人聚少離多。小彭向公司申請了調回,公司同意了,還給小彭安排了補休假期,兩個人很高興。于是,小彭趁著這段時間陪小李到處旅游,想盡方法補償小李。沒過多久,小李懷孕了,小彭特別開心。帶著小李去醫院檢查后,發現小李已經懷孕2個多月了。算算日子,小李是在小彭出差的時候懷孕的。小彭高興不起來,質問小李,小李承認自己有婚外情,孩子不是小彭的。小彭接受不了這樣的事實,提出離婚,但是小李不愿意。小彭只能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但是小李提出自己在孕期,請求法院駁回小彭的離婚請求。那么,小彭能否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是否會駁回小彭的請求呢?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小李依據上述規定,認為小彭不能提出離婚,法院不應當支持小彭的離婚請求。
其實,小李的主張有道理,但是小彭的主張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上述規定說的很清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即使女方懷孕,只要符合一定條件,法院還是會受理男方的離婚訴求。
那么,哪些屬于“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在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下面幾種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女方懷孕系婚后與他人通奸所致;
5、女方小產后,身體健康已經恢復;
由于小李懷孕系婚后與他人在一起所致,所以,對于小彭的離婚要求,法院應當受理,并支持小彭的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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