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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再婚后又上訴離婚,法院怎么判決?

          發布時間:2018-09-30 08:54

          【案情】

          原、被告經人介紹于××××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均系再婚,結婚時原告帶有兩個女兒,分別是趙某豪、趙某一;被告帶有三個子女,分別為楊甲、楊乙、楊丙。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了解較少,婚后經常生氣吵架,2014年農歷正月,二人因瑣事吵架后,開始分居生活。期間,原告曾向臨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臨漳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臨民初字第57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判決作出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F原告第二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被告楊某辯稱,不同意離婚,若原告要求離婚,則應返還被告給付原告的彩禮款50000元。


          【法院觀點】

          準予原告郭某與被告楊某離婚,原告郭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六十日內返還被告楊某彩禮款10000元。理由如下:

          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后辦理結婚登記,又系再婚,缺乏感情基礎,婚后因日常瑣事經常生氣吵架,無共同子女,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從2014年農歷正月起,雙方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后,開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間,原告曾向臨漳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判決不準離婚后,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離婚態度堅決。證明二人感情確已破裂,二人已無和好的可能。

          原、被告結婚時,被告給付原告彩禮款50000元,因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被告家庭經濟困難,原告系教師有穩定的收入,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情確定原告返還被告彩禮款10000元為宜。


          【律師補充】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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