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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男方下落不明,女方起訴離婚

          發布時間:2018-09-29 10:44

          【案情】

          1985年初,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戀愛,后于1987年冬登記結婚,1988年1月13日生育一子張某甲,1993年6月15日生育一女張某乙。結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常為家庭瑣事爭吵。2010年6月,被告張某與原告吵架后,雙方曾口頭協議離婚事宜,后張某離家出走,此后四年有余杳無音訊。現原告以“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7日在北疆晨報B4版上發布公告送達開庭傳票,但被告張某未到庭應訴。



          【法院觀點】

          準予原告洪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理由如下:

          1、婚姻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戀愛,婚姻基礎不好。

          2、雙方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養,尤其是被告不珍惜夫妻情義,離家外出而不與原告聯系,現雙方分居已達四年有余,由此可見,原、被告間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律師補充】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或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經過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3、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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