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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有了小孩,就是重婚嗎?

          發布時間:2018-08-27 14:41

          我剛剛接到一個咨詢電話,大致情況是這樣的:女方和男方結婚十年,發現男方有了外遇不說,還有一個3歲的男孩。女方想到結婚多年,經濟上全靠男方負擔,還有一個正在讀書的兒子,就隱忍了下來。最近,男方經常夜不歸宿,長期留在小三那。這下,女方忍不下去了,非常氣憤,問我:沈律師,男方犯了重婚罪,我要告他怎么辦?  

          之前就收到過很多這種類似的咨詢,大家都覺得只要男方和小三有了子女,就肯定構成重婚,到底是不是呢?  

          我們先來說一下重婚罪的定義: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體來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般會被認定為重婚罪: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的。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的。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的。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知道:判斷男方是否構成重婚罪,主要是看男方與小三是否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或者雙方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而不是看有沒有子女,有沒有子女并非判斷是否構成重婚的標準。  

          給咨詢者分析了上面的情況以后,女方仍然堅持,說:有小孩都不算重婚,還什么算重婚呢?我就是要男方坐牢。

          雖然,被這樣的渣男欺騙是值得同情的。但是,如果真想要男方得到應受的懲罰,除了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以外,還要注意收集相關的法律證據。否則,也就只能吃“啞巴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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