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問題:我和老公結婚10年了,這幾年,他沉迷上了賭博,而且越來越嚴重,經常有債主跑到家里要賭債,我覺得我們已經過不下去了,和他離婚,他不同意,我就到法院起訴離婚。在開庭的時候,當著法官的面,我老公又是道歉、又是下跪的,說自己一定改。我考慮到結婚這么多年,還有兩個孩子,于是撤訴了。但沒過多久,我老公又開始賭博,而且還開始吸毒。我已經不報任何希望了,堅決要和他離婚,我老公死活不同意。我想問一下,沈律師,我可以不可以重新去法院起訴呢?
那么,到底這位咨詢者是否可以重新去法院起訴離婚呢?
我們先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知道,在離婚訴訟撤訴后,再次起訴應在6個月以后。如果有新情況、新理由,就可以在六個月內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那么,什么是新情況、新理由呢?
結合實踐以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新情況、新理由可以參考《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即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于這位咨詢者的老公在女方離婚訴訟撤訴后,不但沒有改掉賭博的惡習,開開始吸毒,這種情況屬于我們前面所說的“新情況、新理由”,女方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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