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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再次起訴要多久?

          發布時間:2018-08-27 14:17

          案例:李女士因長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訴丈夫離婚,法院以李女士沒有證據證明丈夫實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為由,判決不準予二人離婚。  

          事后,丈夫變本加厲地毆打李某,李女士想再次起訴離婚,但并未達到六個月以上時間,李女士忍無可忍但又束手無策。難道,必須要在六個月以后才能再次起訴嗎?  

          我們先來了解一些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從上述規定,我們知道,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再次起訴離婚,一般應該在六個月以后。

          但同時也規定了“例外”,也就是新情況、新理由。那么,什么情況、理由才是所說的新情況、新理由呢?  

          現行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結合實踐以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當事人在不準離婚后,出現了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理由,如有一方對另一方有危機生命、人身安全等犯罪可能的,或有6個月內出現重婚;一方犯罪;一方公開與他人姘居;患禁止結婚的疾病等情況的,都屬于前面所說的新情況、新理由。  

          另外,新情況、新理由還可以參考《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即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說,李女士可以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離婚,但建議李女士應該注意收集好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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