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案例:李女士因長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訴丈夫離婚,法院以李女士沒有證據證明丈夫實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為由,判決不準予二人離婚。
事后,丈夫變本加厲地毆打李某,李女士想再次起訴離婚,但并未達到六個月以上時間,李女士忍無可忍但又束手無策。難道,必須要在六個月以后才能再次起訴嗎?
我們先來了解一些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從上述規定,我們知道,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再次起訴離婚,一般應該在六個月以后。
但同時也規定了“例外”,也就是新情況、新理由。那么,什么情況、理由才是所說的新情況、新理由呢?
現行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結合實踐以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當事人在不準離婚后,出現了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理由,如有一方對另一方有危機生命、人身安全等犯罪可能的,或有6個月內出現重婚;一方犯罪;一方公開與他人姘居;患禁止結婚的疾病等情況的,都屬于前面所說的新情況、新理由。
另外,新情況、新理由還可以參考《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即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說,李女士可以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離婚,但建議李女士應該注意收集好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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