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事件回顧:小伙郵寄20克黃金并且購買了保價8000元的報價服務,快遞將黃金丟失后客服卻表示只愿意賠償2000元;夏女士購買的價值11000元的全新手機通過快遞郵寄給家人,快遞將手機丟失后客服表示只能賠1000元;小美將價值5萬元的手表郵寄給朋友,快遞將手表丟失后客服表示只能賠6000元。高價快遞丟失卻低額賠付事件層出不窮。
1、郵寄快遞時購買了保價服務快遞丟失該如何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所以在上述案例中,購買了保價服務8000丟失后快遞只愿意賠2000顯然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付。
2、郵寄快遞時未購買保價服務快遞丟失該如何賠償?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于未保價的快遞貨物丟失時,不同的法律規定了不同的賠付標準。但都表明快遞企業與用戶的約定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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