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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機械設備供貨發生糾紛怎么辦?

          發布時間:2022-03-01 16:03


          【案情簡介】

          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茶葉加工設備并簽署了《茶葉加工機械設備采購合同》。乙公司認為甲公司設備不能滿足約定的產量,拒付尾款,但甲公司認為乙公司沒有配備符合該套設備的條件。僵持不下,乙公司訴至貴州余慶縣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全額退款且承擔違約責任。


          【辦案思路】

          作為被告甲公司的代理人,我們仔細評議了案件的全部事實、結合原告的證據、合同的約定、委托人講述及證據后認為:

          1、乙公司提出的請求關鍵點,有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告的設備達不到合同約定的產量?

          2、甲公司應當反訴主張尾款及要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且予以保全。


          【重要觀點】

          1、原告主張解除的依據是認為被告的設備加工能力達不到200-250公斤/小時。我們認為加工能力屬于正常狀態下的最大值,那么原告必須要舉證其加工時屬于該套設備的正常狀態。畢竟該設備正常使用的因素不僅包括溫度、操作人員的熟練程度,還應當不屬于起止階段的產物。

          2、原告試圖提交公證書以證明產量達不到要求。我們仔細評判了該公證文書其公證的目的屬于工藝流程公證,那么自然不能做產量的公證。更需要注意的是該公證文書屬于單方面制作,我方不予認可。

          3、因為原告目前已經在使用該套設備且提出設備不合格,足以證明原告在使用該套設備,同時我們發現原告居然將設備進行抵押貸款,那么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自然無法退還我方設備屬于客觀事實。所以要求支付尾款及承擔違約金的主張應當支持。


          【案件結果】

          該案件自2021年6月2日接手,經歷余慶縣人民法院一審、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兩個程序,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請求得以告終。

             

          小結:

          1、供貨合同較為常見,合同簽署時需要考慮好后期履行過程中容易發生爭議的一些問題并約定清晰。

          2、合同履行過程中注意保護好一些客觀真實、有利于自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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