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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某科技有限公司訴某傳媒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發布時間:2021-07-07 15:51

          【案情簡介】

          原被告雙方之間簽訂了《活動品牌方協議》,合同簽訂后,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某傳媒有限公司轉賬20萬元作為產品合作保證金。后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雙方就退款事宜產生分歧。


          【代理意見】

          一、原告主張被告退還保證金沒有依據。

          1、《品牌方協議》并未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2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品牌方協議》第八條明確約定: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品牌方協議》僅有被告公司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簽字,故協議并未生效。

          2、被告并非退還保證金的義務人。

          (1)盡管《品牌方協議》上有被告的蓋章,協議中約定了乙方指定收款賬戶為張某某,但實施蓋章行為的系張某某,并非被告。且協議文本并非被告提供,被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協議中約定的乙方指定收款賬戶為張某某名下賬戶,更不可能接收甚至是接受原告支付的保證金。

          (2)張某某借用被告公章與原告簽訂案涉合同、收取原告支付的保證金,并一直就《品牌方協議》相關事宜與原告進行聯系,包括與原告磋商退款事宜,張某某才是退還保證金的義務人。

          (3)根據被告提交的《合作協議》約定,帶貨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張某某)自行承擔;與第三方產生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僅收取保證金金額的2%作為服務費。由此可見,張某某借用被告公司名義與原告訂立協議、從事民事活動,權利、義務統歸于張某某而非被告,其與被告并非代理與被代理的關系(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本案中,包括保證金收取在內的法律后果均由張某某承受,并非被告),而是掛靠與被掛靠的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的解釋》第54條之規定,請求貴院依法追加張某某為本案共同被告,以查明事實、正確分配責任,也有利于減少訴累、節約司法成本。

          3、原告主張被告退還保證金違反公平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條(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條)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北景钢校桓娌⑽词杖≡嬷Ц兜谋WC金,也未享受任何利益,若要被告承擔保證金退還義務,明顯不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則。


          二、原告主張被告支付逾期退款利息沒有事實依據。

          原告訴稱其與被告就退款事宜達成一致,《退款協議中》約定被告在協議簽訂之日后7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退至原告賬戶,并非事實。原告主張被告自2020年10月2日起支付逾期退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不應當被支持。

          1、根據原告提交的名為“活動退款”微信群的聊天記錄顯示,與原告進行退款磋商的并非被告,而系張某某、董某某二人,二人均不是被告公司的員工,也沒有任何處理退款事宜的權限,原告所謂與被告就退款事宜進行協商并非事實。

          2、根據原告提交的《退款協議書》顯示,該協議書僅有原告的簽章,并無被告的簽章,無法證明被告與原告就退款事宜進行了協商,更無法證明被告與原告就退款事宜達成了一致。

          3、《退款協議書》中僅有原告簽章時間,無法確定雙方就退還保證金的時間達成了一致,也無法確定7個工作日及逾期退款利息的起算時間。此外,《退款協議書》也并未明確約定逾期退款的責任承擔方式。


          三、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律師費沒有事實依據。

          即使人民法院認定被告系《品牌方協議》中的乙方,但被告沒有實施任何需要向原告支付律師費的違約行為,且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存在違約行為,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不應當被支持。

          1、根據《品牌方協議》第3.2條“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若因乙方服務原因導致本協議外的任何第三方向甲方主張權利且甲方向第三方承擔了責任,甲方向乙方追償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而本案中并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向原告主張任何權利,原告也沒有向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故原告不享有對被告包括律師費在內的追償權。

          2、根據《品牌方協議》第六條“違約責任”的約定,若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產生法律訴訟,一切費用及守約方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結合前文規定,該處“義務”特指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付款的義務。但協議中僅涉及2.1條原告支付保證金、2.2條原告支付傭金的義務,不涉及被告應當履行的任何付款義務,也就不存在被告不履行付款義務的違約行為,更不應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師費。


          【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在訴訟過程中我方代理人思路清晰,從合同效力入手,根據合同約定條款與實際簽訂的出入,有力的論證了合同并未生效,因此原告的主張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最終被依法駁回。


          【結語和建議】

          合同糾紛是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類型,在合同簽訂時要注意合同的生效條件、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如果合同內容復雜,時間跨度較長,建議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合同糾紛的律師參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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