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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約定一方只收回報不擔風險的合作合同,為借款合同

          發布時間:2020-10-14 13:46

          一方出錢,一方出力,這樣的合作方式并不少見,雙方之間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出資的一方只是收取固定數額的回報,并不承擔經營風險。這樣的合同該如何認定?

          簽合同時應當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確約定一方只收回報不擔風險的合作合同,應認定為借款合同。

          案情介紹:A公司與馬某簽訂一份房地產開發的合作協議,約定馬某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的基本內容,隨后馬某按約定辦理了合作項目相關事宜,參與了項目管理,但馬忠英提供資金,只是收取固定數額的回報,并不承擔經營風險。

          雙方法律關系究竟是如何確定?經過法院審理認定,該約定不具備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法律屬性,應認定雙方間的法律關系性質為借款關系。

          司法實踐中,類似這樣的合作形式,究竟是“投資”還是“借款”?雙方當事人爭執不下。就投資一方來講,當自己投資項目或公司盈利時,主張是“投資款”;當投資項目或公司虧損時,就主張是“借款”。

           

          投資和借款二者截然不同,有些名為投資實為借款,而有些名為借款實為投資。合同中的某些“甲作為投資人”、“以貨幣的方式出資”條款,已經明確表明為投資,但是合同約定的“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收益的”又表明是借款。對于二者的區分,法院已經作出闡述:投資即收益共享,風險共擔,而借款是固定回報,不擔風險??梢?,投資還是借貸應從實質上進行認定。

           

          投資還是借貸模糊不清的情況下,并不提倡采用口頭的方式約定,實踐中很容易產生爭議,原本合同雙方當初口頭約定的合同事項,如果一方做出一概否認,那么合同一方主張權益久會陷入極其被動的局面,甚至會面臨敗訴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雙方應確保以書面的形式約定,內容明確是否為“投資”或“借款”,如果是投資,應列明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投資人按照約定方式享有投資收益,而投資回報和虧損金額是不確定的;如果是借款,應列明不擔風險,固定領取回報,并且約定借款的期限、利息等,借款人的利息回報是確定并且固定的。以便未來發生爭執時有充足明確的事實依據。作為經營者,當自己需要大量資金而選擇與他人合作時,不要混雜投資與借款的內容,含糊不清將會給自己帶來不便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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