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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借出大額現金竟沒有轉賬憑證,還能要回來嗎?法院站哪邊?

          發布時間:2020-10-09 16:45

          一般的借款關系要生效,需要具備借款合意和實際交付借款兩個要件。根據《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訴訟原則,一般情況下出借人應舉證證明借款關系實際存在。但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案件中,常常會有大額現金交付,沒有轉賬憑證,出借人不能補強證據的情況下,該怎么辦?起訴能否勝訴?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這樣的一起案例,說明了大額現金借款,沒有轉賬憑證,能否獲得支持的裁判標準。

          本案中,屈某提交《借條》以及《債務情況說明》主張某公司借款本息為4987萬元,但其僅有983萬元轉賬憑證,其主張另外2210萬元為現金借款,某公司并不認可。再審審查的爭議焦點為屈某所主張的2210萬元現金借款事實是否實際發生。屈某提交的現金借款證據與其陳述、銀日公司提交證據所證明的事實相互矛盾,原告并不能達到民事訴訟中高度蓋然性的標準。原審判決未認定屈某主張的2210萬元現金借款,并無不當。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屈某的再審申請。


          【裁判要旨】對于原告(出借人)主張的大額現金借款,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如原告(出借人)提供的證據不能達到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標準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不僅要看當事人之間的借據是否真實有效,還要審查其履行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民間借貸糾紛中的大額借款,尤其是一些現金交付的,法院需審查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次數、在場人員,以及出借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借貸雙方的親疏關系、當地或者借貸雙方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以及相關其他間接證據,必要時通過依職權調查、隔離質證、交叉詢問等方式,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并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并進而裁判是否支持原告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

          合法的民間借貸受到法律保護。日常的民間借貸關系中,一定要對方出具借條,保存好借條原件;如果并未書寫借條的,可以保存短信記錄、通話錄音、聊天記錄等能夠證明存在借款關系;盡量不用現金交付,使用轉賬支付,保留轉賬記錄;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擔保,并且要求第三方進行見證,以便日后主張還款,避免糾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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