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 案情介紹 —
原告:樓某、師某
被告:成都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務管理公司)、某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旅游發展公司)
原告訴稱,因樓某之子師某有出國游學的希望,樓某、師某與商務管理公司簽訂了《旅游發展度假俱樂部度假權益承購合同書》(簡稱《承購合同書》),并當場支付了會員服務費45000元,商務管理公司向樓某、師某出具了《收據》。
樓某、師某后發現商務管理公司沒有組織、安排學生國外游學的項目,合同中只有分時度假的旅游服務內容,與樓某、師某的目的完全不同。因此,樓某、師某無法接受商務管理公司的旅游度假服務,多次與其協商,未果。
請求判令:解除其與商務管理公司簽訂的《承購合同書》;解除樓某、師某與商務管理公司之間旅游發展度假俱樂部的會員關系;商務管理公司、旅游發展公司連帶退還會員服務費45000元。
被告辯稱,旅游發展公司與商務管理公司系總分公司關系,商務管理公司是旅游發展公司的授權經銷商。商務管理公司、旅游發展公司不同意樓某、師某單方面解除《承購合同書》及退款的要求,認為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是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若旅游發展公司、商務管理公司與樓某、師某就違約金額達成調解協議,則商務管理公司、旅游發展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建議樓某、師某拿到相關會員卡以后,可以委托商務管理公司和度假俱樂部進行協助轉讓,轉讓成功后,旅游發展公司再全額退款。
— 律師解讀 —
樓某、師某(買方)與旅游發展公司(賣方)、商務管理公司(賣方授權訂立本合同經銷商)簽訂的《承購合同書》旨在由旅游發展公司為樓某、師某提供度假住宿及相關度假服務,屬于旅游服務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
關于樓某、師某請求解除《承購合同書》的問題。認為,雖然《承購合同書》中約定“未經對方同意不可撤銷或解除,任何一方擅自變更、撤銷合同均屬于違約行為”,樓某、師某與旅游發展公司之間也未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但因該合同的內容實質是旅游發展公司為樓某、師某提供服務,現樓某、師某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不愿接受約定的服務內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之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服務、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的權利,故樓某、師某請求解除《承購合同書》,體現了其自主選擇的權利,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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