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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無代理權簽訂的協議生效嗎

          發布時間:2019-01-30 10:29

          案例:

            A市甲公司總經理李某,把一張蓋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捎到B市公司辦事處,A市甲公司總經理李某的朋友王某因去B市。王某把李某的空白合同托帶到了B 市,王某到了B市看到B市的玉米價格很低。于是把甲公司的空白合同購于B市丙公司10噸玉米,先發貨后付款。后王某發現A市玉米價格也在下降,致使王某不能按約執行合同。

           筆者觀點: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2、王某使用蓋有A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與丙公司簽定購銷合同,丙公司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王某擁有A公司對外簽定合同的授權。因此該合同是有效的,如果A公司不履行該合同,丙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經濟損失。

          3、王某因未獲得A公司授權而以該公司的名義對外簽定合同,對A公司實施了侵權行為,王某應承擔A公司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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