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案例:
A市甲公司總經理李某,把一張蓋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捎到B市公司辦事處,A市甲公司總經理李某的朋友王某因去B市。王某把李某的空白合同托帶到了B 市,王某到了B市看到B市的玉米價格很低。于是把甲公司的空白合同購于B市丙公司10噸玉米,先發貨后付款。后王某發現A市玉米價格也在下降,致使王某不能按約執行合同。
筆者觀點: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2、王某使用蓋有A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與丙公司簽定購銷合同,丙公司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王某擁有A公司對外簽定合同的授權。因此該合同是有效的,如果A公司不履行該合同,丙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經濟損失。
3、王某因未獲得A公司授權而以該公司的名義對外簽定合同,對A公司實施了侵權行為,王某應承擔A公司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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