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很多人認為簽訂的協議必須要進行公證才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法律沒有規定合同必須進行公證才具有法律的效力,依法簽訂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是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合同都有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為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只要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則具有法律效力,不一定要去公證。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簽字蓋章的即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辦理公證手續。但是,如果雙方協商需要辦理公證后,合同才生效的,按雙方的約定處理。
協議只要雙方沒有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并且意思表達明確真實就是有效的,但是公證是增加協議效力的,經過公證的協議效力要高于沒有經過公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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