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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而未及時清算的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2018-11-14 10:05

          上海存亮有限公司訴蔣志東、王衛明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07年6月,存亮公司與拓恒公司建立鋼材買賣合同關系。存亮公司履行了供貨義務,拓恒公司欠付貨款139萬余元。拓恒公司因未進行年檢2008年被吊銷營業執照。股東房恒福占股40%,蔣志東占股30%,王衛明占股30%,均未組織清算?,F拓恒公司無辦公營業地,賬冊以及財產下落不明。

          【案件評議】

          存亮公司按約供貨后,拓恒公司未能按約付清貨款,應當承擔相應的付款責任及違約責任。房恒福、蔣志東和王衛明作為拓恒公司的股東,應在拓恒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及時組織清算。因房恒福、蔣志東和王衛明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拓恒公司的主要財產、帳冊等均已滅失,無法進行清算,房恒福、蔣志東和王衛明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應當對拓恒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拓恒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其全體股東在法律上應一體成為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無論蔣志東、王衛明在拓恒公司中所占的股份為多少,是否實際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兩人在拓恒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都有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對拓恒公司進行清算。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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