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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分期付款期間動產所有權的變動

          發布時間:2018-11-14 09:28

          【案情簡介】

          甲將其汽車出賣給乙,約定價款30萬元。乙先付款20萬元,余款在6個月內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間,甲先將汽車交付給乙,但明確約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將汽車的所有權轉移給乙。嗣后甲又將汽車以20萬元的價格賣給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后乙起訴甲要求完成汽車所有權的過戶登記。



          【案例解析】

          乙因為未完成汽車尾款的支付,還不能取得所有權。

          因為甲、乙就汽車的交易作了所有權保留的約定,即甲先將汽車交付給乙,明確約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將汽車的所有權移轉給乙。根據《物權法》第23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4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由此,在乙分期付款期間,汽車雖然已經交付給了乙,但是甲保留了汽車所有權,乙不能取得汽車的所有權。甲基于所有權人身份,將汽車再賣給丙,并非無權處分,而屬有權處分,故不適用善意取得規則。根據《物權法》第26條,丙可以依據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車所有權。但是如果甲乙間的所有權買賣合同登記了,丙不能取得所有權。如果沒有登記,惡意的丙,因為其明知甲已將汽車交付給乙,也不能取得所有權。

          就本案而言,甲已經向丙完成了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交易物由第三人實際占有,轉讓人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但是乙的期待權并沒有消滅,乙可以向甲繼續完成尾款的支付,或者提存,乙對汽車的所有權優先于丙。如果甲向丙完成的是現實交付,乙只能向甲主張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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