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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由于增資協議未履行而請求解除

          發布時間:2018-10-26 09:57

          【案情】

          A公司為B公司的母公司(國有全資公司)。C公司為D煤礦的實際控制人,甲為D煤礦的登記開辦人(投資人)。2011年7月28日,原、被告四方在貴陽市簽訂增資及股權轉讓協議,前述協議約定:A公司以其具有探礦權的B煤礦(對B公司進行增資,C公司以現金5200萬元對B公司進行增資,D煤礦以其采礦權對B公司進行增資(協議由甲簽訂)。協議約定各方的增資力爭在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B公司按照上述協議的安排,作為過渡接管了D煤礦并對其進行經營管理至今。

          但上述協議簽訂后至今,C公司未按約定交付5200萬元增資,D煤礦也未按照約定將其采礦權過戶到B公司名下。由于兩被告逾期未履行前述義務,加上后期遇貴州省相關煤炭資源整合政策規制,導致A公司的B煤礦探礦權、D煤礦的D煤礦采礦權,目前已經無法過戶到B公司名下。原告積極履行協議書確定義務,旨在積極達成協議項下的目的,但由于兩被告逾期不履行協議確定的義務,導致協議約定內容已經實際無法履行,各方在協議下的主要目的,受現行政策影響已經無法實現,故提請法院依法解除上述協議。



          【法院判決】

          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7月28日簽訂的《關于B公司有限公司增資及股權轉讓協議書》。

          【律師觀點】

          1. 關于本案增資及股權轉讓協議的合同性質及效力問題。B公司系A公司設立的一人公司。依據A公司與C公司、甲、B公司于2011年7月28日簽訂的增資及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由A公司享有的B煤礦探礦權作價、甲投資開辦的D煤礦采礦權作價、C公司以現金對B公司增資,該協議屬于公司增資協議;該協議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國家禁止性規定,是有效合同。

          2. E煤礦工商登記為甲的個人獨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為C公司,即C公司是D煤礦資產的實際權利人。在增資及股權轉讓協議中,各方確認出資義務的約定在2016年7月19日雙方達成的會議紀要中也予明確。

          3.各方在簽訂備忘錄的后, C公司向A公司及B公司匯款9筆,用于支付D煤礦的各項費用??梢姡珻公司是在積極履行增資義務的。到目前為止,C公司尚欠增資款。C公司已經構成違約,但是這相對于增資款來說,未構成根本性的違約。因此,原告以C公司未支付增資款已經構成根本違約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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