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案情】
XX煤礦是一個由甲、乙、丙及?。ㄋ娜斯舱?7%的合伙份額)和被告戊、己、庚(三人共占43%的合伙份額)合伙的合法的普通合伙私營企業。該礦在生產經營正常的情況下,年純利可達5000萬元以上。2015年下半年開始,全體合伙人之間的生產經營意見難以統一。于是,就動員部分合伙人退伙,并對合伙企業資產進行了清算。2015年11月28日,全體合伙人達成了一致意見且簽訂了《退伙協議書》。《退伙協議書》訂立后,退伙人按約及時全面地履行了義務;被告戊、己、庚在履行開始階段也能按約履行義務,截止至2017年3月份,按約向原告甲、乙、丙及退伙人丁支付退伙金共計1875萬元,但從4月份至今,除向丁支付20萬元之外,經原告甲、乙、丙多次催討,被告戊、己、庚卻拒不支付后續退伙金。遂要求被告按照協議退還合伙份額。
【法院觀點】
1. 甲、乙、丙及第三人丁作為乙方,與被告戊、己、庚作為甲方于2015年11月28日所簽訂的《退伙協議書》 是在漣源市安平鎮及司法所的相關領導見證下,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所達成的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2. XX煤礦為普通合伙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合伙人以外的人可以通過兩種方式成為一個已經核準登記的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一是通過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二是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成為合伙企業的新合伙人。
本案中,根據《XX煤礦露天開采及今后洞采重新整合協議》、《設立有限公司合作協議》,以及《XX煤礦內部承包合同》,這些協議對原告甲、乙、丙以及其他合伙人的占股金比例、利潤分配、責任承擔等與合伙有關的事項均進行了明確約定。因此,可以認定原告甲、乙、丙及第三人丁于2014年12月1日入伙XX煤礦,雖然未經工商登記但其合伙人的身份應當予以認定。故應當認定XX煤礦系上述合伙人經營的合伙企業,在上述合伙人在合伙期間經營所產生的利潤或者形成的合伙財產,均累積存放于XX煤礦中。其后,原告甲、乙、丙及第三人丁于2015年11月28日退伙。因此,本案系因原告甲、乙、丙及第三人丁加入XX煤礦合伙,其后又退伙而產生的糾紛,因此,本案屬于合伙企業的退伙糾紛。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規定,戊、己、庚應當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補充】
1.合伙企業作為一個人合性企業,入伙及退伙都比較復雜,因此產生的利益糾紛也比較多,合伙企業的入伙一定要簽合伙協議,辦理工商登記,不要認為只要交錢就可以了。
2.合伙企業的入伙需要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入伙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如有一人不同意,也不能入伙成為合伙人。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退伙,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但退伙的合伙人需是不執行合伙事務并沒有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其他法定退伙事由。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沒有變更工商登記,但實際出資并享有合伙分紅的,應認定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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