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案情】
周某投保一份終身保險合同,因未按時交納保險費,致使合同效力中止。之后周某申請復效后重新生效。該格式合同有“復效之日起180天內因疾病身故免責”條款,但未有明確提醒注意項。周某在復效90日后病故,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分歧】
本案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合同復效時免責期的約定有約束力,保險公司已就責任免除條款履行了說明義務,且被保險人已簽字確認,故不能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應駁回原告訴請。
第二種意見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屬格式合同,保險公司對于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應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并按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由于保險公司未盡到明確說明的義務,故合同中關于復效之日起180日的免責期的相關規定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應支付相應保險金。
【評析】
我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保險公司的主張與該條的立法精神相違背,也與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不符。由于雙方簽訂的合同屬格式合同,保險公司對于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應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并按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但保險公司在投保單最后采用格式條款聲明及授權欄,且其內容未對免責條款內容進行明確說明,僅采用格式條款讓投保人簽名,使投保人無法注意到免責條款的內容,保險公司提供給投保人的復效申請書也采用格式化合同,該格式化申請書也未對免責條款內容明確提請投保人注意。由于保險公司未盡到明確說明的義務,故合同中關于合同復效之日起180日的免責期的相關規定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應給付相應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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